氯甲烷缓冲罐厂家10立方氯甲烷储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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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
4.1 液氯应符合GB 5138中的有关规定。
4.2 氯气总管中含氢≤0.4%。氯气液化后尾气含氢应≤4.0%。
4.3 充装液氯的压力不应1.1 MPa。
4.4 液氯贮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液氯充装结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
4.5 不应将液氯气化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气瓶。
4.6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应装有排污(NCl3)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60 g/L,否则需增加排污次数和排污量,并加强监测。
4.7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应采用下列措施:
a)氯气生产系统安装防止氯气外溢的氯气吸收装置;
b)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出口氯气连锁阀门或逆止阀;
c)配备电解直流电源、氯压机、纳氏泵出口阀门以及氯气吸收装置启动电源等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联锁的装置。
4.8 氯气设备、管道和阀门,安装前应经清洗、吹扫、干燥处理,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阀门应逐只做耐压试验,对于重要管道和阀门应建立定期更换制度。
充装安全
液氯气瓶的充装安全
5.1.1每班应对计量器具检查校零。充装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具有计量器具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每三个月检验一次,计量器具的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计量器具应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液氯装置。
5.1.2 液氯气瓶的充装系数为1.25 kg/L,不应超装。
5.1.3 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5.1.4 气瓶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完好无缺陷和无异物方可充装,并做好记录。气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应充装:
a)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规定或未对瓶内介质确认的;
b)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c)新瓶无合格证;
d)技术检验期限;
e)瓶体存在明显损伤或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f)瓶阀和螺塞(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g)瓶体温度40℃。
5.1.5 充装后的气瓶应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应允许充装量的1%。复称时应换人换衡器。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
5.1.6 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称人姓名或代号。
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
5.2.1 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对铁路罐车按规定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后,方可充装;充装用装卸软管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5.2.2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充装前应采用汽车衡或铁路轨道衡核验罐车的重量,充装后的罐车应再次称重,其充装系数为1.20 kg/L,不应超装。
5.2.3 罐车充装结束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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