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企业的职工。2009年6月5日该企业无故地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但我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我在该企业工作期间尽职尽责,没有违反任何规章制度。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
你应先把这个情况告之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有义务就此问题与用工单位协商;如协商不成或结果你不能接受,你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十二条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本案中,虽然你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劳动仲裁时,你可以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如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Ashl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