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实习合同”算不算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签订“实习合同”,并交纳数百元“工作失误押金”是否违反劳动法。
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实习合同”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江苏省的吴女士在电话中说,她到一家招聘会去求职,和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谈妥了工作待遇。但该公司只答应和她签订“实习合同”,并要她缴付300元“实习保证金”,还规定3个月内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实习保证金”就要作为“违约金”,公司不再退还。
另据辽宁省的潘先生反映:该省有的用人单位招工时只招“实习生”,并要签“实习合同”,每月只享受本地规定的低工资,没有任何劳动部门规定的社保待遇,而且不签劳动合同。他们上岗后所从事的工作,与有劳动合同的职工并无两样。其特点是,企业生产任务不饱满时,首先裁减“实习生”,并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
据记者了解,在北京市有些用人单位对新进入社会的求职青年,公开作为“实习生”对待,不给上社保,不签劳动合同,采取“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作法。活多时,大量招人;不景气时,随时遣散。当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得到的答复是:你们是“实习生”,不用签劳动合同。
青工小杨就对记者说:干一天算一天吧!你要签合同,老板肯定让你马上走人。现在找工作很难,只能先凑合着,好歹一个月还有800元的“实习工资”。
只签订“实习合同”,不给上“三险”,针对职场上出现的这些新情况,辛吉宇劳动保障咨询中心主任邢新民指出:这些做法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邢新民指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只能是签订劳动合同,任何取代劳动合同的其它所谓“合同”都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邢新民进一步解释说,用工单位招收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有见习期,其待遇需事先约定。这个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存在,但社会保险问题必须按《劳动法》规定办。这与所谓的招用“实习生”有本质上的区别。
有关人士认为,劳动合同和实习合同是两个不能混淆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加入用工单位,就应承担某一项工作,遵守单位的内部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有关法律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实习合同则不同,它一般是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约定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实习的目的在于教学,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理论知识。需要强调的是,两者分别适用的主体是完全不同的。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习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学校,学生只作为关系人存在,而不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
一位劳动专家强调指出:用人单位之所以用实习合同替代劳动合同,其真正的目的在于降低劳动成本,但这种混淆概念的做法,明显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以招收“实习生”,变相搞“招工收费”或故意不缴纳社保费,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