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刚被一家公司录用,公司人事经理告诉他:“试用期两个月,每月700元,转正以后每月800元。”小刘一听:“试用期700元?怎么还达不到规定的低工资标准760元呢?”公司人事经理告诉他:“低工资是对正式职工而言的,试用期人员不适用!”小刘虽有不满,但面对来之不易的工作,还是留下了。那么,试用期工资可以不受低工资标准约束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因此,即便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其工资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定,也不是没有约束标准的,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