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由老总“拍板”,生产指标由经理制定,这样的情况今后在上海将不再合法。上海出台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九类劳动权益不能由企业老总或管理层单方说了算,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这九类权益分别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内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因此,企业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
上述规定明确,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此外,企业与职工经集体协商后,还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