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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主动申报面临政策瓶颈

  距自行申报期限只剩后几天,但是总体申报情况仍不乐观,而申报人员则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企老板、房地产商偏少。

  距离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群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期限只剩后几天,来自多方面的信息表明,虽然在的后关头,每天前往申报的人数明显增加,但是从总体上看,申报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个人所得税自身的一些局限也由此凸显出来。

  个人所得税施行26年后,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还是需要个人主动申报。今年年初,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群申报工作启动,但各地开局普遍“叫冷”,前两个月,全国有近40万人自行申报,北京市申报只有4万人,而地税局此前估计的“潜在申报人”约有25万人;西安市书画界人士较为集中,而在申报个税上却“集体缺席”。湖北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吴宏介绍说,估计该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群在3万人以上,但实际申报人数到目前为止也就1万多人。

  从申报人员结构看,个税申报仍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企老板、房地产商申报者偏少。

  申报改革:遭遇政策瓶颈

  个税申报羞答答地掀起盖头来,这与纳税意识淡薄,甚至持观望态度、侥幸心理不无关系,但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个税申报制度的推行不能仅寄希望于高收入人群的纳税意识,申报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更主要源自于政策的瓶颈制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庞凤喜教授对记者说,主要的制约在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首先是信息不对称,从税收征管水平来看,信息的收集整理相当困难,客观上很难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而目前大多数纳税人平时并没有记录收入情况、个人收入信息也很难收集整理,申报时难以提供收入证明资料。因此对征纳双方来说,申报和稽核的成本都是高昂的。

  庞凤喜说,个税申报采取溯及既往的办法,要求对过去一年的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人平时都是按月扣缴了所得税,税务部门又没有提供完税凭证,更不用说存款利息收入一笔一笔扣缴,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收入和纳税资料缺失是十分普遍的,这样,很多纳税人很难确定自己是否达到了申报线,或者即使申报了,也不十分准确。

  吴宏处长认为,目前个人所得中有大量是以现金结算,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使得个人收入朝隐蔽化、多元化方向转变,尤其是一些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在客观上加大了税收监控的难度。

  据介绍,2006年湖北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300万人,但是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目前只有20万人,今年通过全省地税系统上下努力,估计可以达到60万到80万人,个人所得的税收控管难度仍然很大。

  武汉市地税局负责个税申报的杨科长介绍说,目前税务部门易于监管的以工薪所得为主的高收入行业纳税人申报情况良好,申报进度也基本符合此前的摸底情况,而真正难以把握的是私营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从业人员等,这部分高收入人群究竟有多大比例很难掌握,对他们的收入信息收集整理难度大。

  专家认为,由于这些政策上的瓶颈,造成个人所得税税赋不公的问题,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不在控管之列,客观上形成了“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打消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

  个税征管:期待推行综合税制

  记者了解到,武汉目前已经申报的主要分布在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等高收入行业,其中金融保险行业有900多人。而全市私企老板申报人数仅100多人,房地产商130多人。

  专家表示,推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培养纳税意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推进个所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并为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

  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难题从政策层面暴露出的虽是征管漏洞,却凸显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设置上的不完善。

  吴宏处长认为,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不是以家庭收入为单位,而是以个人所得为单位,造成了事实上的税负不公平。一个家庭里一人收入达到12万元和两人收入达到12万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每个家庭负担也不一样,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子女人数,家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的成本、付房贷的成本等等,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纳税中均没有考虑。

  庞凤喜介绍说,在上个人所得税通常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的方式。一般也是采取代扣代缴方式笼统扣缴,但是到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属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成本费用,给予纳税人多退少补税收返还。我们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笼统的、一刀切的定额扣除办法,既有高昂的申报成本,又没有相应的返还激励,影响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庞教授认为,从根本上说,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国外很少采用的纯粹分类所得税制,列举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分类征收,大问题是极易使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同时,由于个人收入来源与形式的多样性,收入性质、收入分配原则的复杂性,以及收入分配方式的灵活性等因素影响,许多收入极易因税法真空或易打“擦边球”而形成漏税、避税。

  对此,她建议个人所得税应以纯所得为课税对象,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并终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从个人收入总额或毛收入中扣除各项相关成本,以及赡养纳税人本人、纳税人所抚养家属的生计费用和其他必要的费用,这样才能正确反映纳税能力,起到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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