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称有其拨打83次私人电话录音
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补偿金
电话销售人员李小姐为了完成工作指标,拨打虚假电话达20多个小时,并且在上班时间拨打了83个私人电话,遂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李小姐认为,单位应该支付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是单位认为她严重违纪,单位不应该负责。双方将官司打到法庭,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判决公司胜诉。
李小姐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去年11月,她因为在上班时间拨打了83个私人电话遭到公司解聘。李小姐认为,公司应该支付她8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该公司则称,由于李小姐担任电话销售岗位的工作存在严重违纪表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管理制度,其有权对李小姐作出辞退的处理决定,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院的调查,该公司考核管理制度规定电话销售员平均每天通话总时长不低于150分钟,客户电话覆盖率不低于75%,平均通话总时长不达标或电话覆盖不达标的销售人员,记重度违纪一次。同时,为保证电话服务质量,公司对通话抽样录音,并定期对录音抽样检查,如发现有人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每周累计时长1个小时或未达到标准打虚假电话者,按严重违纪处理,公司将依照《劳动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直接予以开除。
该公司电话录音显示,两周内李小姐拨打私人电话共计83个,时长为4小时56分24秒;拨打虚假电话共计89个,时长为15小时23分13秒。根据这些电话录音显示,李小姐存在多次拨打虚假电话的情况,同时存在上班时间内多次拨打私人电话,且通话内容与工作无关的事实。
市一中院认为,李小姐作为电话销售人员,应按照该工作职责的要求履行劳动义务,其为达到工作指标打虚假电话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及严重违纪行为,不符合其作为电话销售人员的工作职责要求,也有违职业道德。该公司有权对李小姐作出聘用终止的决定,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私录员工通话是不是侵犯他人隐私呢?多名法律界人士在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单位明文规定单位电话不得私人使用,不能接听或者拨打私人电话,这种情况下,单位安装录音设备不侵犯职员人身权利。如果单位对电话的使用没有明确的限制,在职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电话录音设备,则侵犯了职员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