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赔偿的2480万元为培训费和违约金
屡受社会关注的飞行员辞职纠纷,近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又现惊人一幕:4名飞行员被裁决赔偿金约2480万元,创出同类纠纷案件的高。
飞行员:航空公司不给缴保险,无奈才申请仲裁
2007年9月,4名飞行员书面向山东航空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但公司以“公司2007年度的飞行人员流动指标已经用完”的理由拒绝了他们的辞职申请。无奈之下,4人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此前,他们分别于2000年、2001年、2001年和2002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人中,张先生年龄大,他说,虽然当初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上白纸黑字地写着自己享有各项法定权益,但在实际中,公司并未依法为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我们到社保信息查询系统查了一下,发现公司一直未给我们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飞行员是一项高风险职业,这让我们缺乏基本的保障感。”
航空公司: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我们必须要反诉
针对4名飞行员提出的仲裁申请,航空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向4名飞行员足额支付了工资以及各项补贴及社会保险费,并为飞行员提供了各项培训,不存在未依法履行合同的问题。另外,4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影响了公司航班的正常运营,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还对公司的工作秩序和飞行安全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4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因此,在航空公司提起的反诉请求中,4名飞行员被诉请向公司赔偿培训费、违约金和经济损失。其中张先生的赔偿金高达7124329.84元,而4人的总赔偿金额了2000万元。
仲裁委裁出天价赔偿,飞行员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城阳区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4名飞行员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所以对飞行员要求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转移人事档案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于社会保险,仲裁委认为,航空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已为飞行员缴纳了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四项保险费。对于航空公司未为飞行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一事,仲裁委认为航空公司是按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不违法。
仲裁委同时支持了航空公司的反诉请求,认为飞行员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飞行员还应按规定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
2007年12月26日,城阳区劳动仲裁委对此案作出了裁决:航空公司应为飞行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转移人事档案手续;而4名飞行员应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共计约2480万元。在裁决书上,记者看到,四人的赔偿金额分别为6934414.83元、6612934.5元、6579108.5元和4675890.9元。
对此裁决,4人均表示不服,近日,他们已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